操作环境:
品牌型号:iPhone13
系统版本:iOS15.3.1
app版本:v1.3.2
一、通过MetaMask钱包登陆Opensea官网。首先输入Opensea.io官网,点击右上角头像。
二、点击“Sign In”。
三、选择与Metamask钱包连接的账号,如果只有一个钱包账户无需选择,点击下一步。点击“连接”和“签名”之后即可完成登陆Opeasea。
四、在Opensea的搜索栏中搜索dego点击Dego Finance。
五、选择合适价格的NFT,以图中第一个NFT为例,其价格为0.003ETH。右上角可以通过不同的筛选条件来选择合适的NFT。
六、点击心仪的NFT,点击BUY BUNDLE。
七、确认付款信息。其中包含了购买NFT费用和GAS费,点击确认即可购买。
【拓展资料】
NFT是国外的一个小伙创造出来的艺术品,他将这个艺术品发布到了国外的社交网站,然后获得了众多网友的喜欢。在这之后这个作品的价值就上升了,因为只有人喜欢的艺术作品才会有人去购买才会有价值,然后这个作品的价格就被炒得越来越高,逐渐成为了一个理财产品。并且现在也有越来越多的人接触了NFT,认为这是一个数字艺术,很多大明星、时尚设计师都开始买卖NFT。
新闻事件:
2021年3月11日,NFT艺术品《每一天:最初的5000天》已在传统拍卖行佳士得拍卖行以6935万美元(约合人民币4.5亿元)成交。
2021年3月18日,外媒报道,埃隆·马斯克的推文,包括配文、剪辑和歌曲一起被当作NFT在网站上出售。截至3月16日,最高出价达112万美元。
2021年7月13日,北京国声京剧团将自己的京剧作品周边在NFT网站上出售,首个京剧NFT出现。
2021年11月,又有两家互联网公司推出了NFT项目,腾讯、字节、小红书、百度......陆续有7家互联网巨头进军NFT。
2021年12月17日,阿迪达斯(Adidas)正式推出了一系列“走入元宇宙”的非同质化代币(NFT),并于发售后数小时内就卖出了将近 3万个。以每份 0.2 ETH的价格来算(当前约 765美元),29620个 NFT的销售总额轻松突破了 2200万美元。
2022年1月1日,元宇宙平台Ezek联合周杰伦名下潮牌PHANTACi首次限量发售NFT项目Phanta Bear(幻象熊),发行上限10000个,单价为0.26个以太币(约人民币6200元),总价超6200万元。
我比较青睐小作坊的琴。工厂的琴虽然也是手工,但因为成本费用大,价格也很高,而且流水线作业,品质很容易流于一般。另外买一把琴自己用,价格还好说,甚至因为是朋友白给你一把都成,但是再用很低的价格买,厂家就很为难,自己也张不开嘴。个人制作的琴,应该算是精雕细刻,他们自己一年也作不几把,因而价格也很高;如果是音乐学院专业毕业的,价格上万。这应该能理解,人家从小到大学拉琴、作琴的费用也是很惊人的,另外质量也确实好。但这些人都很固执,如果你的选琴理念和他不一样,他不愿意听你的,相反他会找出很多理由证明他那么做是对的。小作坊的情况比较复杂,有的是有几十年经验的师傅,自己也在专业学院进修过,关键是他自己会拉琴。一般带有几个徒弟,在家里做琴,因为没有什么费用,价格也不高。还有的纯粹是木匠,在琴厂做过琴,后来下岗自己在家里做。我这个城市的乡镇有几个作琴的,常常背着自己的琴到城里来推销。老实说材料非常好(黑龙江就有这个条件),价格低廉,但工艺、油漆、声音太差了,我就一个感觉,就是暴殄天物!这样的琴,材料再好,我也不会要的。
买琴,一般我会选一个没事的下午时间,抛开一切世俗杂念,到作琴的朋友那里去挑选。挑选的价格一般在1500到5000之间。朋友会把一种价位的琴拿出几把让我看。我先根据木料质量(包括纹理)、工艺、油漆、外观(包括颜色),选出3把让调音师调音,其中包括削琴码、安装。调音师每调一把大概需要半小时到1小时时间。每调一把之后,我会先拉一下换把音阶,感觉一下指板是否舒适,然后开始试音。先听各条弦各把位的声音状况,包括声音的灵敏性,特别注意G弦高把位的声音状况,然后是各弦的声音平衡情况。还要试一下和弦、泛音、跳音等情况。有不理想的地方要告诉调音师,继续调、个别的还要调、换音柱。最后会考略一下音色。几个程序下来,就会剩下我个人认为最好的一把了。其实这还没完,琴拿到家里,我还会连续拉一个星期,这一个星期内琴声会有极大的变化。一天好听,一天难听,渐渐地平稳下来。钢弦相对稳定,尼龙弦变化大。有问题的我还会回去换,但更多的是更好听了。
关于花纹。有的网友常常问“有没有虎皮纹呀”。其实虎皮纹只有美学价值,对声音没有什么影响,当然也有持不同意见的。我的想法是不要太看重这一点。往往有花里胡哨的虎皮纹的琴,只是一把普及琴的品质。我也喜欢有虎皮纹的,但更喜欢含蓄一点的。还有面板的纹路,不管粗细,都要有一定的规则。还有拉弦板、腮托、琴弦等配件和琴盒,我一般也不太看重。有的破琴就靠这点东西增值的。他会说:“我的弦就150,琴盒就200”。我一般会说,我只要普通的,这样价格就会比较和琴本身的价值更接近一些。另外,当你确定要买一把琴之后,你可以委婉地提出这把琴的缺点(我相信每把琴都有缺点),并指给老板看,老板会感到不好意思,也许又会说:“给你个好琴盒,给你一套好弦”。
鉴别琴的声音品质,需要多接触琴,我有幸拉过200年前的意大利古琴,还有10万8万的,1万左右的,5千的,2千的,甚至几百块的普及琴。这样能对小提琴的声音好坏有个全面大致的感性认识。其实这一点我们都容易做到,我的经验就是到琴行假装买琴,各个价位的都拉拉试试,这我是跟女人买服装学的。关键是你要显出有钱人而且是真心想买琴的样子来,否则人家就可能不耐烦。另外多和拉琴的、作琴的朋友交往,大家都是玩琴,他们有好琴也愿意在人前显示。对于好琴的声音品质,我的总结是:响亮而浑厚,强烈而灵敏,光彩而柔和,明朗而自然,干净而圆润。但是可以说,每把琴都不是完美的,这要果断地进行选择。虽然这种选择很痛苦,呵呵。如果在声音的洪亮和柔和中间取舍,我会取洪亮而舍柔和;如果在洪亮和穿透力间取舍,我会取穿透力而舍洪亮(方法是让调音师在另一个屋子里拉,我在另一个屋子里听);在强度和灵敏之间取舍,我会取强度而舍灵敏;在干净和共鸣间取舍,我会取共鸣而舍干净(当然共鸣和杂音是两回事)。最狠心的选择是在材料和声音间的选择,如果不能兼顾,我会取材料而舍弃声音。当然上述的取舍前提是都差不多,甚至只是细微的差别,否则这样取舍的结果必然是选了一把破琴而已。
但是对于“新琴不听音”的说法,我觉得应辩证地看待。有经验的做琴师傅的确应考虑使用的时间长一些,50年、100年、300年,可是一味地的为了将来,而把琴板作得很厚,声音很紧,那么我们拉琴的人将得不到现实的乐趣。就像你找对象,总得找一个和你年龄相近的,你不会为了自己岁数大的时候老婆年轻漂亮,就找一个小学生慢慢培养吧?选择琴也应该是这样,应该是声音现在就比较好,但可以留有一些发展的余地。小提琴也应该有个发生发展死亡的过程,说小提琴越旧声音越好,不是绝对的。因为古董只有历史价值,而未必有使用价值。因而在这一点上,我采取实用主义。要正视一把琴的寿命,不要期待一把琴会子孙万代传下去。几千块的小提琴也只是消费品而已,应该爱惜,但也不必敬若神明,甚至幻想自己手中的琴是“秦始皇”。
还有弓子问题。应该把弓子看作单独的乐器。每把琴都有一把弓子适合它,他们需要根据每把琴的声音特点,重新配合,才能发挥琴的特质。另外就是弓子可以多买几把,你会感到换弓如换琴的说法的道理。有时候琴的声音太亮了,我就找一把柔和的弓子,甚至把弓毛薅去一些。而声音太柔的琴,就换弹性强、重一些的弓子。不同的弓法练习,用不同的弓子,感觉效果也大不一样。当然要有一把各方面都比较好的适合琴的弓子,作为完整演奏一首曲子时用。
挑选小提琴,关键还看感觉。有的琴做工没的说,材料也好,可是给人的感觉就是死呆呆的,只是一件物品,而没有个性、没有美感。就像一个漂亮女人,五官端正,长的没缺点,可就是不招你喜欢。气质!没气质。当然爱她的人还是很多。因为这种眼光涉及审美心理问题,每个人都不同。不是说你自己喜欢的就是好的。但也决不是说没有一种公众共同的评价标准。小提琴的声音,可以说也有这个问题。央视播音员声音都是一流的,但也可能有你不喜欢的。
对于不同的审美观,怎么办?我想只有一个办法。那就是每个人都不要太主观、太固守己见。往往你不喜欢一样东西,是因为你对这样东西缺乏修养。就像京戏,年轻人一般都不喜欢,但你要钻研进去,可能你也会成为发烧友。小提琴的声音也是这样,只要声音是小提琴的声音,那么每把琴的声音都是合理的,都有它的道理,都有它的价值。人和琴是相互影响的,要和小提琴处感情。时间一长,你会感到你喜欢的就是这种声音,而不是你不会拉琴时对小提琴声音的错觉。你要相信通过你一个音符一个音符的拉奏,小提琴的声音会向你心中的声音接近,而小提琴本身那种木质的声音,也会改变你的心声。人琴交互影响,最后你的琴会发出你自己独特的声音。当然这应是在声音基本没问题的基础上的感情,否则你的耳朵就听坏了。
最后说一下小提琴的调试。应该每年都找调琴师调一下琴。把自己琴不满意的地方告诉调琴师。俗话说:“好琴都是调出来的”。我的感觉每拉一年琴之后,再调一次琴,好像琴的质量都有所增长。没有条件的,自己也要渐渐地学会调换音柱,削琴马。
前言
由于网络数据爬取行为具有高效检索、批量复制且成本低廉的特征,现已成为许多企业获取数据资源的方式。也正因如此,一旦爬取的数据设计他人权益时,企业将面临诸多法律风险。本文将从数据爬取行为的相关概述、数据爬取相关立法规定,结合数据爬取行为近期典型案例,探讨数据爬取行为的合规要点。
一、数据爬取行为概述
数据爬取行为是指利用网络爬虫或者类似方式,根据所设定的关键词、取样对象等规则,自动地抓取万维网信息的程序或者脚本,并对抓取结果进行大规模复制的行为。
使用爬虫爬取数据的过程当中,能否把握合法边界是关系企业生死存亡的问题。近些年大数据、人工智能的广泛使用,对各种数据的刚性需求,使数据行业游走在“灰色边缘”。面对网络数据安全的“强监管”态势,做好数据合规、数据风控刻不容缓。当前我国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数据爬取行为进行专门规制,而是根据爬取数据的不同“质量”,主要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等现有法律法规进行规制。
二、数据爬取相关法律责任梳理
(一)承担刑事责任
1、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刑法》第285条第1款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典型案例:李某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018)川3424刑初169号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使用“爬虫”软件,大量爬取全国各地及凉山州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公告的车牌放号信息,之后使用软件采用多线程提交、批量刷单、验证码自动识别等方式,突破系统安全保护措施,将爬取的车牌号提交至“交通安全服务管理平台”车辆报废查询系统,进行对比,并根据反馈情况自动记录未注册车牌号,建立全国未注册车牌号数据库。之后编写客户端查询软件,由李某通过QQ、淘宝、微信等方式,以300-3000元每月的价格,分省市贩卖数据库查阅权限。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文某为牟取私利,违法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刑法》第285条第2款规定如下,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对“情节严重”作出了具体的规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二)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典型案例:李某、王某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案(2021)沪0104刑初148号
本案中,益采公司在未经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经李某授意,益采公司部门负责人被告人王某、高某等人分工合作,以使用IP代理、“X-sign”签名算法等手段突破、绕过淘宝公司的“反爬虫”防护机制,再通过数据抓取程序大量非法抓取淘宝公司存储的各主播在淘宝直播时的开播地址、销售额、观看PV、UV等数据。至案发,益采公司整合非法获取的数据后对外出售牟利,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2万余元。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王某、高某等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一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文某为牟取私利,违法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3、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刑法》第285条第3款对该罪规定如下,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还列举了“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的”等类型的程序、工具。
典型案例:陈辉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2021)粤0115刑初5号
本案中,被告人陈辉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本区编写爬虫软件用于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旗下的大麦网平台上抢票,并以人民币1888元到6888元不等的价格向他人出售该软件,非法获利人民币12万余元。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陈辉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上述爬虫软件具有以非常规的方式构造和发送网络请求,模拟用户在大麦网平台手动下单和购买商品的功能;具有以非常规手段模拟用户识别和输入图形验证码的功能,该功能可绕过大麦网平台的人机识别验证机制,以非常规方式访问大麦网平台的资源。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辉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
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第253条中规定了该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典型案例:杭州魔蝎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周江翔、袁冬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20)浙0106刑初437号
本案中,被告人周江翔系魔蝎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公司整体运营,被告人袁冬系魔蝎公司技术总监,系技术负责人,负责相关程序设计。魔蝎公司主要与各网络贷款公司、小型银行进行合作,为网络贷款公司、银行提供需要贷款的用户的个人信息及多维度信用数据,方式是魔蝎公司将其开发的前端插件嵌入上述网贷平台A**中,在网贷平台用户使用网贷平台的APP借款时,贷款用户需要在魔蝎公司提供的前端插件上,输入其通讯运营商、社保、公积金、淘宝、京东、学信网、征信中心等网站的账号、密码,经过贷款用户授权后,魔蝎公司的爬虫程序代替贷款用户登录上述网站,进入其个人账户,利用各类爬虫技术,爬取(复制)上述企、事业单位网站上贷款用户本人账户内的通话记录、社保、公积金等各类数据。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杭州魔蝎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周江翔、袁冬分别系对被告单位魔蝎公司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5、侵犯著作权罪
根据《刑法》第217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典型案例:谭某某等侵犯著作权罪(2020)京0108刑初237号
本案中,被告鼎阅公司自2018年开始,在覃某某等12名被告人负责管理或参与运营下,未经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幻想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权利公司许可,利用网络爬虫技术爬取正版电子图书后,在其推广运营的“鸿雁传书”“TXT全本免费小说”等10余个App中展示,供他人访问并下载阅读,并通过广告收入、付费阅读等方式进行牟利。根据经公安机关依法提取收集并经勘验、检查、鉴定的涉案侵权作品信息数据、账户交易明细、鉴定结论、广告推广协议等证据,法院查明,涉案作品侵犯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幻想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文字作品共计4603部,侵犯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文字作品共计469部。
法院认为,鼎阅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覃某某等12名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予惩处。
(2)构成不正当竞争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典型案例: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新媒体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本案中,两原告系微信公众平台的经营者和管理者,被告某新媒体公司系某网站经营者,利用爬虫技术抓取微信公众平台文章等信息内容数据,并通过网站对外提供公众号信息搜索、导航及排行等数据服务。原告诉称,被告利用被控侵权产品,突破微信公众平台的技术措施进行数据抓取,并进行商业化利用,妨碍平台正常运行,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辩称,爬取并提供公众号数据服务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其爬取的文章并非腾讯公司的数据,而是微信公众号的用户数据,且其网站获利较少。
法院认为,被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擅自使用原告征得用户同意、依法汇集且具有商业价值的数据,并足以实质性替代其他经营者提供的部分产品或服务,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所规定的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3)行政责任
我国当前关于爬虫行为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主要规定在《网络安全法》中,其中涉嫌违反第27条规定的:“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需要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该法第63条对违反第27条还规定了具体的行政处罚措施,包括“没收违法所得”“拘留”“罚款”等处罚。同时,对违反27条规定受到处罚的相关人员也作出了任职限制规定。
此外,《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16条对爬虫适用作出了限流规定:“网络运营者采取自动化手段访问收集网站数据,不得妨碍网站正常运行;此类行为严重影响网站运行,如自动化访问收集流量超过网站日均流量三分之一,网站要求停止自动化访问收集时,应当停止。”同时,第37条也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网络运营者违反相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公开曝光、没收违法所得、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三、数据爬取行为的合规指引
(一)严格规范数据爬取行为
1、如果目标网站有反爬取协议,应严格遵守网站设置的 Robots协议。Robots协议(也称为爬虫协议、机器人协议等)的全称是“网络爬虫排除标准”,网站通过Robots协议告诉搜索引擎哪些页面可以抓取,哪些页面不能抓取。该协议尊重信息提供者的意愿,并维护其隐私权;保护其使用者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不被侵犯。Robots协议代表一种契约精神,互联网企业只有遵守这一规则,才能保证网站及用户的隐私数据不被侵犯。可以说,无论从保护网民隐私还是尊重版权内容的角度,遵守robots协议都应该是正规互联网公司的默之举,任何违反robots协议的行为都应该为此付出代价。
2、合理限制抓取的内容。在设置抓取策略时,应注意编码禁止抓取视频、音乐等可能构成作品的、明确的著作权作品数据,或者针对某些特定网站批量抓取其中的用户生成内容;在使用、传播抓取到的信息时,应审查所抓取的内容,如发现属于用户的个人信息、隐私或者他人的商业秘密的,应及时停止并删除。对于内部系统数据,严格禁止侵入。
3、爬取行为不应妨碍网站的正常运行。企业应当合理控制爬取的频率,尽可能避免过于频繁地抓取数据,特别是如果超过了《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的“自动化访问收集流量超过网站日均流量三分之一”的要求,就应当严格遵守网站的要求,及时停止数据抓取。
(二)爬取个人信息时恪守合法、正当、必要原则
在我国,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散见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安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等法律与规范之中。网络经营者拟爬取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严格遵守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取得个人用户的事前同意为原则,避免超出用户的授权范围爬取信息。同样地,数据接受方也应当对以爬虫方式获取的他人信息进行合法性审查,了解个人信息主体是否同意共享个人信息数据。
(三)爬取商业数据时谨防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数字内容领域,数据是内容产业的核心竞争资源,内容平台经过汇总分析处理后的数据往往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因此非法爬取行为在某些具体应用场景下会被认定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尤其是对于双方商业模式相同或近似、获取对方的信息会对对方造成直接损害的,企业应重点予以防范。如果存在此种情形,则应当谨慎使用爬取获取被爬取网站的数据。
四、结语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以及数字技术的蓬勃发展,数据的价值日益凸显,部分企业通过数据爬取技术更加高效地获取和深度地利用相关数据,从而弥补企业自身数据不足的现状,支撑企业的商业化发展。对于这些企业而言,“网络爬虫如何爬取信息数据才是合法的?”“爬取数据时如何做到合规?”是亟待解决的一大难题。作为法律工作者,应当从法律的专业角度给企业提供强有力的合规指引,为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进而全面提升国家科技创新能力做出应有的贡献。